數位人才實作培育補助

計畫目的

因應企業數位轉型,鼓勵企業開立與iPAS相關之數位轉型優質實作職缺, 量身訂製實作培育計畫,並優先招募大專校院高年級學生、當年度應屆畢業生之iPAS獲證者參與,藉此提升學校教育與產業需求之契合程度及深化企業自行培育所需人才能量。

【選】
開立數位轉型職缺
(優先選用iPAS獲證者)
【育】
規劃執行實作培育
【用】
養成運用人才能力
【留】
加值留用數位人才
(加薪留用iPAS獲證者)

計畫審查流程及原則

─ 審查原則 ─

審查項目
審查項目 對應申請計畫書
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35%) 壹、公司基本資料 及
貳、計畫內容
培育內容(30%) 參、培育內容
預期成效(25%) 肆、預期效益
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伍、經費說明
申請內容符合以下,則優先核定:
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
  • 按月計酬提供iPAS獲證者薪資,大學生月薪達28,000元以上,研究生月薪達30,000元以上;提供非iPAS獲證者薪資,月薪達26,000元以上。
  • 優先培育取得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證書之學生。
  • 鼓勵並輔導所培育之非iPAS獲證者報考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
  • 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產業學院計畫」合作單位。
B類iPAS新人加值實作補助
  • 按月計酬提供iPAS獲證者優質薪資,大學學歷月薪達35,000元以上,碩士學歷月薪達40,000元以上。

iPAS產學補助線上說明會

台北場

Q&A

A1:
  1. 本計畫由企業提出申請,依據核定的金額,撥付給予企業。
  2. 企業申請資格:
    •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小提醒:

申請企業不分產業別,但需提出與iPAS相關之數位人才職務,共計 20項,如下:

天線、電磁相容、電動車、電路板、智慧生產、行動裝置、行動應用、行動遊戲、 巨量資料、物聯網、資安、營運智慧、感知、工具機、3D列印、機聯網、機器 人、自動化、電控系統、機械、機械設計

A2:

貼心提醒: 記得下述兩份文件,於申請時,都需要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申請資格: 參考文件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係指個體財務報告書或個別財務報告書,非合併財務報告書);若 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 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 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 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 申請規定。
A3:
本計畫申請時間分為二個梯次
  1. 第一梯次:自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5日截止收件。
    此梯次受理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之培育。
  2. 第二梯次:自110年3月15日至110年4月30日截止收件。
    此梯次受理110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之培育。
【補充】

Q:若公司想搭配學生暑期(110年7月-8月)的培育計畫,建議申請時間為何?

A:建議第一梯次即進行申請,因若第一梯次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則可能不開 放第二梯次申請。

A4:
不一定
  1. 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所培育學生沒有限定,但若培育到具 iPAS證書者,申請案則會列為優先核定。
  2. B類iPAS新人加值實作補助:所培育學生必需具iPAS證書者。
【補充】如何可以找到獲證者?

可加入iPAS認同企業(免費),並取得線上人才庫帳號碼密,即可線上搜尋具就業意願之iPAS獲證者。

A5:
不一定

惟,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iPAS)即是配合國家重點政策主軸產業發展,所推動的專業工程師能力鑑定,目的在藉由健全的鑑定機制,讓企業在培育實作能力人才之時,除學習專業理論及實作能力訓練外,並經過公正客觀的鑑定機制確認人才符合產業需求,以協助產業創新及升級轉型。

故本計畫將扣合iPAS體制,並給予iPAS認同廠商加分。
免費加入iPAS認同企業(線上申請) 查詢iPAS認同企業名單
點我進入
點我進入
A6:
可以,只要培育區間涵蓋110年的5月到9月間即可。

例:

若產學合作期間為109年9月-110年6月:可以

若產學合作期間為110年2月-110年6月:可以

若產學合作期間為110年7月-110年8月:可以

若產學合作期間為110年8月-110年12月:可以

A7:
,本計畫為有利銜接職場及優秀學生留任,建議以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為主(大四及碩二),若企業可提出完整留任機制(例: Pre-Offer等),開放大三、碩一學生也可以。
A8:
,本計畫為推動產學合作,提升學生實作能力並銜接就業,需至少與1所大專校院合作,可由學校、系所、系所老師代表 簽屬。
A9:
,申請B類,所培育的新進人員需同時符合以下身份:
  1. 該員於執行單位聘用時,為應屆畢業生(或無工作經驗者)
  2. 自投入計畫日起算,回推到職未滿3個月
  3. 自投入計畫日已取得iPAS證書
A10:
可以申請單位可以擇一或同時提出申請。

例如:

申請計畫期間為: 110年5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
A類培育期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2個月)
B類培育期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3個月)

小提醒:

A類+B類同時提出申請,培育對象可為同一人或不同人。
但若同一人不可申請相同類別二次。(例: A類+ A類, B類+B類)

範例 :

王大明申請A類培育期為110/5/1-110/6/30,又申請另一個A類培育期110/7/1-110/8/31

王大明申請A類培育期為110/5/1-110/6/30,又申請B類培育期110/7/1-110/9/30

A11:

申請「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之企業,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為學生投保勞保且編列薪資,按月計酬之薪資,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加分條件】 : 非必要條件,但若申請內容符合以下,則優先核定:

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 B類:iPAS新人加值實作補助

按月計酬提供iPAS獲證者薪資,大學生月薪達28,000元以上,研究生月薪達30,000元以上;提供非iPAS獲證者薪資,月薪達26,00元以上。

註: 可列入本計畫之學生薪資,包括工資、薪金、實際支付之工作獎金、獎學金、各種名目之津貼,但不含加班費、免稅之伙食費及公司相對提列、提撥或負擔之退休金、退職金及勞健保等。

按月計酬提供iPAS獲證者優質薪資,大學學歷月薪達35,000元以上,碩士學歷月薪達40,000元以上。

註:可列入計畫之薪資包含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它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

A12:
  1. 時數有受限,時數250小時需於2個月內完成。時數380小時需於3個月內完成。
  2. 若學生及新進人員實際總培育時數未達本計畫規定最低應培育總時數時,將按比例酌減實際可認列之補助款。酌減比例計算方式,可參見申請須知 P.10-P.11

以「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為例

【酌減比例計算方式】

  1. 每位學生培育時數至少應達規定最低應培育時間(執行2個月為250小時,3個月為380小時)。
  2. 學生實際總培育時數未達本計畫規定最低總時數,係採個別學生分別計算後加總。
  3. 學生應培育總時數=學生人數 × 規定最低應培育時間(執行2個月為250小時,3個月為380小時)。
  4. 不足總時數=個別學生實際培育不足時數加總。
  5. 不足時數比例=不足總時數/應培育總時數。
  6. 補助款可認列上限=核定補助款預算數 × (1-不足時數比例)。
  7. 得核銷補助款金額,以經帳務查核後認列補助款實支數為依據,惟不得超出第6.所計算之補助款可認列上限。

【範例】

公司申請A類: 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規劃2個月(培育時數至少250小時)培育計畫,共計培育3人,核准補助金額45萬。因學生因素未完成規定最低時數,則計算方式如下:

學生A 學生B 學生C
應出席時數 250 250 250
實際出席 200 250 240
  1. 最低應培育時數 = 250小時*3人 = 750小時
  2. 不足總時數 = (250-200)+(250-250)+(250-240) = 60小時
  3. 不足時數比例 = 60/750 = 8%
  4. 補助款可認列上限 = 45萬 * (1-8%) =41.4萬
A13:
應備文件審查(紙本一式四份+電子檔一份)
具備以下資料: 具備 提醒常見錯誤樣態
計畫申請與基本資料表
(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表格資料缺漏 (頁___)
  • 未蓋章
附件二:申請計畫書及申請計畫書電子檔1份
  • 欠缺申請計畫書
  • 表格資料缺漏 (頁___)
  • 欠缺申請計畫書電子檔
附件三:企業數位人才實作培育補助聲明書
  • 欠缺證明文件
  • 未蓋
附件四:企業數位人才實作培育補助聲明書
  • 欠缺證明文件
  • 未蓋
附件五:公司與大專校院合作同意 (限申請含「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者)。
附件六:申請單位申請文件自我檢查表
  • 欠缺申請單位自我檢查表
  • 表格資料缺漏 (頁___)
  • 未蓋章
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
(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欠缺證明文件
  • 未蓋
會計師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利企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 欠缺證明文件
  • 未蓋
一 其他 視情況檢附
A14:
列舉審查重點,如下:
審查項目 對應申請計畫書
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35%) 壹、公司基本資料 及貳、計畫內容
  • iPAS認同企業
  • 認同iPAS體制且有具體作法
  • 提供優質薪資
  • 培育計畫週邊制度完整性
培育內容(30%) 參、培育內容
  • 職務內容對接iPAS鑑定項目
  • 培育課程數量、關鍵能力、時數具合理性
預期成效(25%) 肆、預期效益
  • 培育及推動報考人數
  • 確實聘用iPAS獲證者或鼓勵未取得iPAS認證學生報考iPAS
  • 有效的效益指標
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伍、經費說明
  • 編列合理性
A15:

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由「公司配合款」與「政府補助款」組成,單一申請案中,各會計科目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50%以上。

例如:

政府補助款
C* 50%
公司配合款
C* 50%
合計金額
C
一、人事費 50,000 50,000 100,000
二、設備使用費 10,000 10,000 20,000
三、設備維護費 5,000 5,000 10,000
四、業務費 15,000 15,000 30,000
合計 80,000 80,000 160,000
A16:

各項費用報支僅限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實際發生的費用。

項目 重點說明 (詳細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一:會計編列原則」)
一、人事費 計畫人員薪資
  • 在本計畫擔任業師角色,編列對象僅限公司正式員工
  • 計畫主持人及計畫聯絡人不支薪。
學生薪資
  • 於計畫執行期間,學生領受申請單位提供之各項待遇。
  • 科目預算動支如有剩餘,不得變更至其它會計科目。
新進人員薪資
  • 新進人員於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發生之薪資,且所編列新進人員應為公司正式員工。
  • 本科目預算動支如有剩餘,不得變更至其它會計科目。
二、設備使用費
  • 學生及新進人員進行實作培育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或軟體之設備使用費。
  • 每月使用費=C/60,並依預計使用月數編列。( 新增設備:C=購置成本;已有設備:C=計畫開始日 帳面(即計畫開始前一日之未折減餘額)
三、設備維護費
  • 所列設備以設備使用費所列設備為限。
  • 維護費上限,參考公式:(設備成本金額(含增添及改良)×0.2/12×計畫執行期間內設備投入月數)
四、業務費 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
  •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師,講師鐘點費支給上限為每小時為2,000元關係企業人員擔任講師,講師鐘 點費支給上限為每小時為1,500元;執行公司非編列於計畫人員薪資之內部人員擔任講師,講師鐘點費支 給上限 每小時為1,000元
  • 邀請上列(1)-(3)之人員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 已編列為本計畫人員薪資之人力不得報支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專為執行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教材印製費
  • 教材印製費應依實作培育學生及新進人員參訓人數及課程核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新臺幣100元
資料收集費
  • 資料收集費,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期刋或資料檢索等屬之,最高補助100,000元
A17:

於編列計畫人員經費用,注意事項如下:

  1. 計畫主持人及計畫聯絡人以不支薪為原則,若符合培育人數≧15人,則計畫主持人得編列1名,且計畫主持人應依實際投入計畫之比例編列投入人月,且不得超出計畫執行期間所計數之月數。
  2. 其他計畫人員(業師)應依實際投入計畫之比例編列投入人月,且合計投入人月不得超出培育月數x計畫人數。

【範例】

公司申請A類: 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規劃2個月(培育時數至少250小時)培育計畫,共計培育3人。

學生 培育期間
學生A 5/1-6/30
學生B 5/1-6/30
學生C 7/1-8/31
  1. 業師 N人: 可申請 2人月 * 3人 = 6人月
  2. 培育人數未滿15人,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薪資
A18:
不一定,由企業自行提出合理的預算編列

預算編列需依培育時間、投入人數等因素,提出合理性的預算編列,否則於資格審易被退件修正。惟申請之「政府補助款」金額合計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

小提醒 :
需留意培育人數與經費的合理性,以申請3個月培育期間,1名培育對象為例,建議申請費用於10-12萬上下

會計科目 總申請費用 政府補助費用(50%) 企業配合費用(50%) 備註
人事費 計畫人員 120,000 60,000 60,000 以薪資40,000元計, 業師共計1名40,000*3個月=120,000
學生/新進人員 105,000 52,500 52,500 以薪資3萬5元計,培育共計1名35,000*1人*3個月=105,000
設備費 維護費 - - - -
使用費 - - - -
業務費 20,000 10,000 10,000 耗材費
Total 245,000 122,500 122,500
A19:
視情況而定
  1. 本計畫補助「人事費」「設備使用/維護費」及「業務費(講師鐘點、耗材、教材、資料收集)」,若公司有申請其他人才培育計畫,培育時間重疊,且上述費用已有補助,則只能擇一補助。
  2. 若無上述重覆補助之慮,且貴公司培育計畫已獲得其他政府部會的補助,表示其培育計畫品質具認證,在本計畫中是有加分哦!

例:
教育部產業學院計畫,由教育部撥款給予學校,若老師於計畫執行期間,未支付學生去企業實習薪資,就可申請本計畫。

科技部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由科技部撥款給學校,若老師已從業務費中支付學生薪資,則與該計畫實習內容則不可再申請本計畫。

A20:

計畫主持人專章者,專章字樣請參考下圖。

此章為計畫結案之際,財務查核所需,針對統一發票、收據、INVOICE、內部記帳傳票等,需加蓋具「iPAS 」及 「主持人姓名」之專章。

A21: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計畫內容等),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日1個月前(含例假日),具函相關變更內容,以書面通知計畫辦公室完成變更申請。

【小提醒】

若有計畫人員姓名調整、培育對象姓名/人數調整、薪資調整等重大變動,且會及直影響補助金額者,請務必即早提出變更申請。